大連廢舊設備回收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,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,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《實施條例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%;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,其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《實施條例》規定的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%。
由于機械設備使用年久,磨損嚴重;或因意外事故使機械設備受到嚴重損壞,無法修復又無改造價值;或因技術壽命或經濟壽命到期者;可按報廢處理。通過捐贈、投資、非貨幣性資產交換、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。
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;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,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。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,應當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二年內,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殘值后的凈額平均分攤。
對尚未批準帶報廢的機械設備,不得任意拆卸零部件。機械設備不論變價處理或報廢,在辦完實物清理或交接手續后,應及時辦理財務事宜。機械設備因遭自然災害或其他非人力能挽回等原因丟失,應由使用單位認真清查。